第十條 破格條件(見附錄一)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凡是符合上述條件規定,可申報醫技專業副主任醫(技)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衛生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二。
錄一 破格條件
主任醫(藥、技)師
根據自治區職改辦桂職辦(1998)66號文件精神,對不具備臨床醫學專業主
(一)各類獲獎項目(任現職以來)計分:
1、國家科學技術獎(含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級科學技術獎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滿分計分;第二完成人按70%計分;第三完成人按50%計分;第四完成人按30%計分;第五完成人按20%計分。其他完成人不計分。
2、獲獎項目指有科研立項合同,項目完成后結果鑒定的。
3、同一課題項目獲兩個不同等級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記分。
4、2003年12月前獲國家科學技術三等獎,計600分。
5、原廣西衛生系統設有醫藥衛生科技進步獎,從2003年起改為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2001年前獲醫藥衛生科技進步獎的可以計分。
6、高等醫學院校科技進步獎從2001年停止評審,在這之前可以計分。
(二)著作、論文(任現職以來)計分:
1、專著、譯著(有書號并由出版社發行,本人書寫部分)
(1)專著 計分
10萬字以上(含10萬字) 50
5—10萬字 30
5萬字以下(不含5萬字) 10
(2)譯著
30萬字以上(含30萬字) 40
10—30萬字(含10萬字) 20
5—10萬字(含5萬字) 10
(3)國內公開發行的國外醫學分冊
綜述 10
文摘 5
2、論文(指第一作者,任現職以來撰寫)
(1)國家級核心期刊 論著或綜述 20
國外本專業期刊 論著摘要(或講座) 15
病例報告 7
(2)國內公開發行醫學刊物 論著或綜述 10
論著摘要(或講座) 7
病例報告 4
(三)培養人才(任現職以來)計分:
1、第一導師培養碩士生1名 30
2、參與碩士生作為合作導師培養碩士生1名 10
3、指導進修生(每個進修生只有一名指導老師)或帶教指導本單位下級衛生技術人員1年以上 10
進修生指導必須是在衛生廳科教處批準的臨床住院醫生培訓基地或醫學繼續教育培訓基地范圍內進行的方可計分。
(四)個人業績(任現職以來)計分:
1、任現職后榮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衛生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自治區優秀專家 50
2、任現職后榮獲國家“五一”勞動獎章、全國杰出青年、全國“三八”紅旗手、衛生部先進個人、自治區勞動模范 40
自治區“五一”勞動獎章、自治區杰出青年“三八”紅旗手 30
3、任現職后榮獲衛生部司(局)、市(地)廳級授予的先進個人 25
4、由所有在單位學術專家委員會確定為:
①學科帶頭人 20
②本單位業務骨干 10
二、副主任醫(藥、技)師
根據自治區職改辦桂職辦(1998)66號文件精神,對不具備臨床醫學專業副主
(一)各類獲獎項目(任現職以來)計分:
1、國家科學技術獎(含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級科學技術獎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滿分計分;第二完成人按70%計分;第三完成人按50%計分;第四完成人按30%計分;第五完成人按20%計分。其他完成人不計分。
2、獲獎項目指有科研立項合同,項目完成后結果鑒定的。
3、同一課題項目獲兩個不同等級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記分。
4、2003年12月前獲國家科學技術三等獎,計600分。
5、原廣西衛生系統設有醫藥衛生科技進步獎,從2003年起改為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2001年前獲醫藥衛生科技進步獎的可以計分。
6、高等醫學院校科技進步獎從2001年停止評審,在這之前可以計分。
(二)著作、論文(任現職以來)計分:
1、專著、譯著(有書號并由出版社發行,本人書寫部分)
(1)專著 計分
10萬字以上(含10萬字) 50
5—10萬字 30
5萬字以下(不含5萬字) 10
(2)譯著
30萬字以上(含30萬字) 40
10—30萬字(含10萬字) 20
5—10萬字(含5萬字) 10
(3)國內公開發行的國外醫學分冊
綜述 10
文摘 5
2、論文(指第一作者,任現職以來撰寫)
(1)國家級核心期刊 論著或綜述 20
國外本專業期刊 論著摘要(或講座) 15
病例報告 7
(2)國內公開發行醫學刊物 論著或綜述 10
論著摘要(或講座) 7
病例報告 4
(三)培養人才(任現職以來)計分:
1、第一導師培養碩士生1名 30
2、參與碩士生作為合作導師培養碩士生1名 10
3、指導進修生(每個進修生只有一名指導老師)或帶教指導本單位下級衛生技術人員1年以上 , 10
進修生指導必須是在衛生廳科教處批準的臨床住院醫生培訓基地或醫學繼續教育培訓基地范圍內進行的方可計分。
(四)個人業績(任現職以來)計分:
1、任現職后榮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衛生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自治區優秀專家 50
2、任現職后榮獲國家“五一”勞動獎章、全國杰出青年、全國“三八”紅旗手、衛生部先進個人、自治區勞動模范 40
自治區“五一”勞動獎章、自治區杰出青年“三八”紅旗手 30
3、任現職后榮獲衛生部司(局)、市(地)廳級授予的先進個人 25
4、由所有在單位學術專家委員會確定為:
①學科帶頭人 20
②本單位業務骨干 10
三、護理專業主任護師
根據自治區職改辦桂職辦(1998)66號文件精神,對不具備護理專業主任護師職務資格所需的學歷、資歷的人員,其在任現職期間獲獎項目420分,著作、論文90分,培養人才60分,個人業績30分等四項指標總分達到600分,且單項計分分別達到該項指標80%要求時,可破格申報評審護理專業主任護師職務資格。
(一)各類獲獎項目(任現職以來)計分:
1、國家科學技術獎(含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級科學技術獎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滿分計分;第二完成人按70%計分;第三完成人按50%計分;第四完成人按30%計分;第五完成人按20%計分。其他完成人不計分。
2、獲獎項目指有科研立項合同,項目完成后結果鑒定的。
3、同一課題項目獲兩個不同等級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記分。
4、2003年12月前獲國家科學技術三等獎,計600分。
5、原廣西衛生系統設有醫藥衛生科技進步獎,從2003年起改為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2001年前獲醫藥衛生科技進步獎的可以計分。
6、高等醫學院校科技進步獎從2001年停止評審,在這之前可以計分。
(二)著作、論文(任現職以來)計分:
1、專著、譯著(有書號并由出版社發行,本人書寫部分)
(1)專著 計分
10萬字以上(含10萬字) 50
5—10萬字 30
5萬字以下(不含5萬字) 10
(2)譯著
30萬字以上(含30萬字) 40
10—30萬字(含10萬字) 20
5—10萬字(含5萬字) 10
(3)國內公開發行的國外醫學分冊
綜述 10
文摘 5
2、論文(指第一作者,任現職以來撰寫)
(1)國家級核心期刊 論著或綜述 20
國外本專業期刊 論著摘要(或講座) 15
病例報告 7
(2)國內公開發行醫學刊物 論著或綜述 10
論著摘要(或講座) 7
病例報告 4
(三)培養人才(任現職以來)計分:
指導進修生(每個進修生只有一名指導老師)或帶教指導本單位下級護士(師)1年以上 10
進修生指導必須是在衛生廳科教處批準的臨床住院醫生培訓基地或醫學繼續教育培訓基地范圍內進行的方可計分。
(四)個人業績(任現職以來)計分:
1、任現職后榮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衛生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自治區優秀專家 50
2、任現職后榮獲國家“五一”勞動獎章、全國杰出青年、全國“三八”紅旗手、衛生部先進個人、自治區勞動模范 40
自治區“五一”勞動獎章、自治區杰出青年“三八”紅旗手 30
3、任現職后榮獲衛生部司(局)、市(地)廳級授予的先進個人 25
4、由所有在單位學術專家委員會確定為:
①學科帶頭人 20
②本單位業務骨干 10
四、護理專業副主任護師
根據自治區職改辦桂職辦(1998)66號文件精神,對不具備護理專業副主任護師職務資格所需的學歷、資歷的人員,其在任現職期間獲獎項目360分,著作、論文60分,培養人才30分,個人業績30分等四項指標總分達到480分,且單項計分分別達到該項指標80%要求時,可破格申報評審護理專業副主任護師職務資格。
(一)各類獲獎項目(任現職以來)計分:
1、國家科學技術獎(含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級科學技術獎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滿分計分;第二完成人按70%計分;第三完成人按50%計分;第四完成人按30%計分;第五完成人按20%計分。其他完成人不計分。
2、獲獎項目指有科研立項合同,項目完成后結果鑒定的。
3、同一課題項目獲兩個不同等級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記分。
4、2003年12月前獲國家科學技術三等獎,計600分。
5、原廣西衛生系統設有醫藥衛生科技進步獎,從2003年起改為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2001年前獲醫藥衛生科技進步獎的可以計分。
6、高等醫學院校科技進步獎從2001年停止評審,在這之前可以計分。
(二)著作、論文(任現職以來)計分:
1、專著、譯著(有書號并由出版社發行,本人書寫部分)
(1)專著 計分
10萬字以上(含10萬字) 50
5—10萬字 30
5萬字以下(不含5萬字) 10
(2)譯著
30萬字以上(含30萬字) 40
10—30萬字(含10萬字) 20
5—10萬字(含5萬字) 10
(3)國內公開發行的國外醫學分冊
綜述 10
文摘 5
2、論文(指第一作者,任現職以來撰寫)
(1)國家級核心期刊 論著或綜述 20
國外本專業期刊 論著摘要(或講座) 15
病例報告 7
(2)國內公開發行醫學刊物 論著或綜述 10
論著摘要(或講座) 7
病例報告 4
(三)培養人才(任職以來)計分:
1、第一導師培養碩士生1名 30
2、參與碩士生作為合作導師培養碩士生1名 10
3、指導進修生(每個進修生只有一名指導老師)或帶教指導本單位下級護士(師)1年以上 10
進修生指導必須是在衛生廳科教處批準的臨床住院醫生培訓基地或醫學繼續教育培訓基地范圍內進行的方可計分。
(四)個人業績(任現職以來)計分:
1、任現職后榮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衛生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自治區優秀專家 50
2、任現職后榮獲國家“五一”勞動獎章、全國杰出青年、全國“三八”紅旗手、衛生部先進個人、自治區勞動模范 40
自治區“五一”勞動獎章、自治區杰出青年“三八”紅旗手 30
3、任現職后榮獲衛生部司(局)、市(地)廳級授予的先進個人 25
4、由所有在單位學術專家委員會確定為:
①學科帶頭人 20
②本單位業務骨干 10
附錄 二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關要求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表”(簡稱“評審表”下同)。
(二)“廣西衛生技術人員申請晉升職稱評議表”一式25份(中醫、中藥、預防醫學專業20份)。
(三)對照條件第一條,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評審表”相應欄目上(在申報資格名稱前冠以專業名稱),如心血管內科主
(四)對照第三條,必須提交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五)對照第四條,必須提交有效的外語考試合格證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
(六)對照第五條,必須提交有效的全國專業技術計算機應用能力(三個模塊)考試合格證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
(四、五、六條規定的證件復印件需貼于評審表封2上)
(七)對照第六條,提交任現職期間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或證書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
(八)對照第七條規定條件,填入“評審表”相應欄目,并提交由單位負責考核考查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對照第八條,提交反映主要業績的業務自傳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查新報告、成果鑒定證書等),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
對科研立項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階段性進行情況報告書復印件(含主管部門組織的三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
(十)對照第九條,提交任現職內規定的論文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
(十一)對照第十條,提交規定要求的論文及成果等材料。
(十二)凡已實施執業資格管理的專業如臨床醫學、預防醫學、中醫、中西醫結合、護理、醫技(指醫師類)等,申報時須同時提交執業資格證書。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二)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三)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四)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五)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六)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七)了解:知其大意。
(八)業務自傳: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臨床、科研、帶教、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項目。
(九)論文:指在醫學專業公開發行期刊(同時具有國內統一發行刊號CN/R和國際統一發行刊號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十)科學技術獎:特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獎勵項目。
(十一)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有科學研究、技術管理、開發及推廣應用等類型,按來源可分為國家下達項目、國內外合作項目、合同項目及外商投資項目等。立項必須經市級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十二)科技成果獲獎者: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
(十三)主要完成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
(十四)課題負責人:指課題第一申報者。
(十五)城市衛生技術人員:特指縣級以上醫療衛生單位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縣以下含縣等。
(二)本條件所提“市”指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三)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需同時附上相應公開發表的專題論文,否則作無效成果看待。
(四)從事皮防專業的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情況選擇申報臨床醫學的“皮膚科”或預防醫學的“皮膚病”專業。
(五)城市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開展衛生服務工作的內容包括:在基層衛生單位開展專業技術工作及技術指導工作;舉辦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參加農村巡回醫療隊,開展巡回醫療工作;參加各種抗病救災工作,處理重大疫情、自然災害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扶貧、支教及掛職鍛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