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臨床醫學專業
副主
評定標準:臨床醫學專業副主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已登記注冊,從事內科、外科、麻醉科、婦產科、婦幼保健、兒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膚科、傳染病科、腫瘤科、急診醫學、康復醫學等臨床醫療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申報評審臨床醫學專業副主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單位通報批評或發生醫療差錯未滿1年的;
二、受到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三、發生醫療事故未滿3年的;
四、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未滿3年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獲碩士學位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獲大專學歷,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中專畢業后,在鄉鎮衛生院從事衛生專業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8年以上。
二、國家機關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尚無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以下學歷、資歷要求申報: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獲得研究生班畢業或雙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9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1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一、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A級)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
一、參加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三個模塊)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本行業及政府人事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0周以上,能承擔專科查房工作。在醫院管理工作崗位的人員,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20周。
二、有較豐富的臨床實踐實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完成較復雜的院內外會診和搶救工作。
三、參與醫療、教學、科研等業務工作,開展本專業必須具備的各項診療技術項目。
四、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應用于臨床實踐1項以上。
五、對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臨床技能培訓,每年專題授課3次以上。
六、城市衛生技術人員應按規定到縣或鄉(鎮)衛生機構工作6個月以上(提交“廣西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基層工作考核卡”)。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省(部)級科技成果三等獎1項以上參與者。
二、市(廳)級(含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科技成果二等獎1項參與者或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擔縣級批準立項的科研課題(課題組成員前五名),其研究進展經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確認己取得階段性成果者(只適用于縣及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屬于本單位專業技術骨干,在開展本專業技術方面有較大的創新,引進新技術、新成果應用于臨床實踐1項以上,并經衛生系列組織專家組鑒定認可。
五、市(廳)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以來,必須以第一作者在醫學專業公開發行期刊(同時具有國內統一發行刊號CN/R和國際統一發行刊號ISSN)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文獻綜述1篇。縣和縣以下各醫療單位申報副高級職務資格,學術論文可發表在醫學專業公開發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條 破格條件(見附錄一)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凡是符合上述條件規定,可申報臨床醫學專業副主
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衛生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