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寧波的王某到某五金件制造公司工作。2007年底,因公司要搬遷到廣東,王某就離開了公司。公司也按照正規的程序,與王某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并給王某發放了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1241元。
2008年春節后,王某找到了一份待遇不錯的工作,可參加新單位入職體檢時,發現肺部有問題。醫生懷疑是塵肺職業病,建議王某立即做職業病鑒定。按照規定,職業病鑒定需原單位配合。王某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一刻沒耽擱地找到原單位的負責人,可沒想到負責人只承認王某2005年進入公司,工種為組裝工。“我為公司任勞任怨地工作了八年,公司卻這樣對我,我一家老小還等著我養活啊!”王某抱怨說。
2008年3月,王某無奈之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可拿到勞動仲裁裁決書時,王某欲哭無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王某2007年12月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至2008年3月提起仲裁時已超過60日申訴時效,裁決駁回王某的申訴。
2008年4月,王某起訴到寧波市鎮海法院請求確認2000年3月至2007年12月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工種為金屬拋光。鎮海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作為確認之訴,需要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與否,并不涉及對實體上的權利義務糾紛的處理,不適用時效制度,所以不存在王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是否超過申訴時效的爭議。
同時公司按照工作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王某發放經濟補償金11241元,而王某2007年4月至2007年11月每月工資為人民幣1400元左右,可以推斷王某在該公司工作已近8年時間。并且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公司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與王某的勞動關系是從2005年6月才開始,故法院認定王某與公司勞動關系開始的時間應為2000年3月。而王某的工種問題,因兩名工友的出庭作證及公司的相關文書的有利證明,法院最終認定王某的工種為金屬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