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包括哪些步驟?
對職業病診斷的鑒定必須依法進行,根據現定,職業病診斷鑒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了相關的專家庫,在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需要指出的是,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設立專家庫。因為不管是首次鑒定還是再鑒定,都應從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鑒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2)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除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外,如果因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3)審查材料、調查取證。根據規定,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診斷鑒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鑒定結論的表決。
(4)作出鑒定結論。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鑒定結論的作出應以鑒定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為準,同時應當將鑒定過程如實記載下來。